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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签证及居留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签证及居留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签证、居留管理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来校学习的留学生被录取后,应当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办理签证。来校学习时间超过180 天,需申请X1 签证入境,入境后停留期限为30 天;来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 天,需申请X2 签证入境,X2 签证的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数等,由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定。

第二条 X1 签证的留学生在签证到期前必须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持X2 签证的留学生在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如需继续学习,应提前向学校申请续读,并及时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三条 留学生入境后入住或变更住宿地点均须在入住后24 小时内前往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

第四条 奖学金留学生、校际交流留学生的居留许可按照学习期限办理;自费留学生根据交纳学费、住宿费的期限办理居留许可,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在我校注册的学习时间。

第五条 申请居留许可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注明学习期限的我校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3、《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表或JW202 表)原件;

4、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 张;

5、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6、南京市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 居留许可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和地点、护照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或留学生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留学生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第七条 留学生的居留许可事由为“学习”。留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学校同意后,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留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留学生非法就业的,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留学生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必须离境,继续学习者在到期前应办理延期手续。居留许可延期或变更,留学生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海外教育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留学生应当密切注意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留学生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后非法停留、居留的,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回国或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须到海外教育学院登记,经学校同意后方能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条 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应妥善保管。在中国境内留学生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及时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失,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应及时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一条 留学生所持护照因办理其他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二条 凡涉及留学生居留和签证管理的具体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