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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实施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机制,优化留学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试行外国自费留学生全员综合福利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选定的留学生综合保险。

第二条 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的留学生,可选择购买学校选定的留学生综合保险,也可购买其他保险,包括境外保险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购买的其他保险,须为含有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购买其他保险的留学生,应在报到注册时提供已购买保险的证明资料。

第三条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条 获得江苏省政府茉莉花奖学金等奖学金的留学生,凡奖学金条款中含有提供医疗保险内容的,由学校统一购买留学生综合保险;其它各类奖学金生、校际交换学生,凡奖学金和协议条款中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自费生的保险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鉴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综合保险的受理保险公司,为了保证我校的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外籍来华综合医疗保险”为我校选定的外国留学生保险。

第六条 涉及到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