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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毕业资格;

(三)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英语授课留学生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4级,汉语授课留学生通过HSK5级;

(四)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认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已毕业或者结业的留学生,自毕业或者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一次学士学位。

第二条 留学生在入学后至申请学位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

(三)查实有学术剽窃、学术造假行为的;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三条 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教学事务部;

(三)教学事务部复审学士学位资格材料,并将复审结果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校学士学位评定专委会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纸质证书发证时间以发放的实际时间为准,证书电子注册时间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填写。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弄虚作假获得学位者,无论何时发现,不颁发学位证书,已发的予以撤销学位,公告学位证书作废,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级本科留学生。

第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