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分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分制管理的积极作用,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留学生毕业前须完成的主修专业各类课程及其学分数由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必须完成的辅修、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和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条 留学生修读完课程,总评成绩≥60分或“及格”及以上等级的,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未修完课程,或修完课程但总评成绩<60分或“不及格”的,不计学分。留学生每学期修得课程学分数应为9~28分;所选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8分的须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后方可修读。
第三条 学校根据留学生修读所获得的学分情况进行学年注册。达到学制年限时获得学分数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留学生按结业处理。
第四条 我校绩点实行四分制,课程正考、重修总评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90 |
89-86 |
85-82 |
81-79 |
78-75 |
74-71 |
70-68 |
67-64 |
63-60 |
<60 |
绩点 |
4.00 |
3.70 |
3.30 |
3.00 |
2.70 |
2.30 |
2.00 |
1.70 |
1.30 |
0 |
五级评分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00 |
3.50 |
2.50 |
1.50 |
0 |
第五条 学校建立留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课程正考、补考、重修成绩须全部计入留学生成绩单。正考和重修成绩据实记载。补考成绩不低于60分或者合格以上的记为60分,绩点记为1.0,低于60分或不及格的据实记载,绩点记为0。留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补考。留学生补考不及格,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重修,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重修不及格不得参加补考。
第六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留学生入校后修读课程学分与其绩点乘积的总和除以修读课程学分的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其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 计算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按正考、补考、重修考试成绩中的最高成绩计入。
第八条 学校按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根据学生选课的学分数,收取相应的学费,具体规定详见《南京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级留学生。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