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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外国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留学生入学与报到

第一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留学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来华学习签证等材料,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海外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留学生入学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留学生的录取通知、申请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入学时须按规定投保。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条 留学生入学后应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学籍。留学生如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专业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教学事务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所有费用自理。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关。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凭医院健康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机构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 学制设定与注册

第六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标准学制5年)。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予延长学习时间。确因非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经个人申请,留学生所在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同意、教学事务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4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6年,5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7年。留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原则上不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七条 学校执行来华留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以书面形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按时到校报到等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未到校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留学生需确保登记的注册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留学生应按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含考勤、阶段测验、期中考核、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根据学校规定补考或重修。留学生申请重修需缴纳重修费用。

第九条 学校建立留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留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到所在专业学院办理缓考手续。凡已进入考场临时发生各种情况者一般不作缓考处理,不能补办缓考手续。留学生未办理缓考或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的,均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对留学生入校后所修读必修课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进行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30的留学生将受到毕业警示一次。

留学生每学期修得课程学分数应为928分,修得学分数未达到9分的进行毕业警示一次;所选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8分的须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后方可修读。

学业警示留学生名单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海外教育学院审查,并报教学事务部审定,由各学院向留学生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予退学处理:

(一)标准学制年限内,累计受到2次毕业警示,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00的,或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年限,超出时间修读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0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给予留学生退学处理的,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海外教育学院复核,教学事务部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退学决定书须在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留学生所在学院送达留学生,退学留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所有费用自理。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更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向所在专业学院申请转专业,经学校审批后,转到新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申请转专业的,除特殊情形外,学校不予批准:

(一)未办理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录取在校校合作、专升本专业的;

(三)已提交毕业申请或学习年限期满前一年;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五)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六)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十七条 留学生转专业后,依据新专业培养方案予以毕业、学位审核。转入学院审核认为应补修的课程须补足,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应学费。如新专业部分课程学生已修读过,并且获得学分等于或高于新专业要求的,原课程可替代新课程,否则须重新修读新课程或补修部分课程内容,原课程学分仅可计入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休学与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休学:

(一)患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6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以上的。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休学。

第十九条 应予休学的,须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同意后,报教学事务部审批。学校发文后10日内,休学留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所有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所有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所在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须按学校规定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第七章 毕业审核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年第一学期第八周前提交毕业申请,经所在专业学院审查同意后,教学事务部进行毕业审核。审核通过后,安排毕业设计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留学生,准予毕业,并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在留学生离校前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处分未解除的毕业年级留学生,予以结业。学生处分解除后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前,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教学事务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和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按照学生有效学籍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电子注册时间按教育部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填写。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虚报学历证书信息的,一经发现核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学校依法撤销已发的学历证书,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留学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